夫妻二人疏于看管,便让3岁大的儿子独自在工厂内玩耍,不料儿子跌入厂内水池溺水身亡,导致一场悲剧的发生。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9月,老家贵州的周某夫妇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明明(化名)。2014年2月份,周某夫妇带着小明明带着小明明到被告句容某电子配件公司上班,吃住都在被告公司院内大门旁的员工宿舍内。2014年3月的一个休息日,原告周某在该厂东侧宿舍区安装电视接收器时,小明明的妈妈将小明明送至周某处,要求周某看管好小明明后,回到了其宿舍。后周某忙于安装电视接收器,小明明在旁边玩耍,大约半小时后周某安装好电视接收器后,发现小明明不见其踪影后,周某夫妇和他人到处寻找,后周某和他人找到东侧员工宿舍旁用来冷却水泵用的水池时,发现小明明浮在水面上,众人赶紧下水将小明明捞了上来,对其做人工呼吸,小明明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小明明死亡。后经法医检验,小明明系意外溺水死亡。悲剧发生后,周某夫妇认为该水池周围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语,在一定程度导致了小明明的死亡。2014年4月,周某夫妇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
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系小明明的法定监护人,事发当时小明明尚不满3周岁,对周围事物的判断及应变能力有限,需要监护人的时刻照顾,但在事发当时周某妻子明知周某忙于自已的事务,但仍将小明明交周某进行看管,周某忙于自已的事务,任由小明明独自玩耍,疏于监管,两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两原告放任监管职责是导致小明明掉入水池被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两原告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过错责任,应自负80%的经济损失。案件中致小明明溺水死亡的水池系被告公司所有,作为水池的所有者,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并保障安全的义务,被告公司虽在厂房通往水池通道上堆放了废铁皮、砖头等杂物,但人们仍然能够通过该通道进入水池东北角池壁上开口,从该开口进入到水池里的两根长方形水泥台上,故应认定被告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小明明被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两原告20%的经济损失。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周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7万多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