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与友聚餐的过程中,万某因喝酒过量致死,其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与万某一同饮酒者也应对此事负一定的责任,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日前,此案经法院调查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应存在劝告少饮酒、护送照顾等注意义务,因此最终判决共同饮酒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朋友圈中,万某被大家谈论最多的就是他好饮酒且酒量大,曾自诩为千杯不醉,却不想他竟会因此丧命。今年年初时,万某与陈某等四位好友进行了一次聚餐,因为大家相聚不易,所以特别开心,竟在不知不觉间饮下了6瓶白酒以及一箱多啤酒,直至凌晨才结束。离去时,陈某多番劝万某勿再骑摩托车回家,但因万某坚持,也只好作罢。一段时间后,陈某仍不放心万某,于是沿万某回家的方向一路寻找,直至来到乡间一桥下,才发现了倒地不起的万某,他的摩托车也倒在了一旁,于是陈某将万某送回了家中,交给其家人后离去。岂料,万某到半夜时突然呕吐不止,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万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陈某等四人应对此事负责,并将四人告上了丹阳法院,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那么,万某家属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承办法官表示,聚餐饮酒作为我国一种传统的社交方式,法律一般不会对此进行干预,原则上说,单纯因喝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
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
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而且,在过量饮酒后,共同饮酒人还应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如果饮酒后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就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不过,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饮酒有危险性的情况下,还不控制酒量,其自身也有着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据上,法院判决陈某等四名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方服从判决未上诉,案件生效履行。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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