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成功,居间报酬却成空 司法维护诚信,“返点费”终入囊中
【案情】
李某曾经开办了一家混凝土公司,在业内小有名气。由于某些原因,李某关闭了自己的公司,利用自己和建筑公司的关系为其他公司介绍业务,收取报酬。
2012年3月,李某为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介绍业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为句容某混凝土公司提供一建筑工地5万立方的混凝土销售机会,平均单价每立方305元,句容某混凝土公司给付李某每立方6元的返点费,给付时间参照工地支付货款的进度。之后,在李某的促成下,李某作为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代表为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与该工地按照平均单价每立方305元,签订了5万立方的混凝土供应合同。不久,句容某混凝土公司发现,混凝土平均单价每立方305元较低,不愿意付居间酬金。为免付酬金,句容某混凝土公司抛开李某,与该建筑工地重新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供应合同,价格按照混凝土的型号进行了区分。一年后,工程完工,但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支付报酬。李某索要无果,在了解到工地已经完全支付了混凝土货款后,将句容某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句容某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为阻止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在李某履行了义务后,又抛开李某,另行与建筑工地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已经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句容某混凝土公司给付李某居间报酬30万元并承担李某的利息损失。
【评析】
居间合同是一方促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契约。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享有先委托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权利,该居间报酬是居间人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李某已经促成了句容某混凝土公司与建筑工地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完成了自己居间合同中的义务。句容某混凝土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其为规避义务,抛开李某与建筑工地重新签订合同,人为阻止居间报酬的给付条件的成就,扰乱经济秩序,有违社会诚信,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对居间报酬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如约定不明,则可以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劳务合理确定,让居间人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成正比。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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