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花你不能采”——两男子偷剪351公斤枝条领刑罚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件,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从事个体经营花木苗圃生意,他见扬中市开发区园博大道与新238省道交界处的西侧绿化带内长有“金森女贞”这种树木,遂动了剪下“金森女贞”的枝头,拿回去扦插卖钱的念头。2014年7月12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用剪刀剪的手段,窃得 “金森女贞”的前端枝条11公斤,价值人民币88元。2014年7月13日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采取用剪刀剪的手段,窃得该 “金森女贞”的前端枝条351公斤,价值人民币2808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俗话说,不问自取是为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盗窃、盗窃罪的处罚及量刑都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行为,还将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处罚。法官在此提醒,那些想耍“小聪明”者,不要以为偷剪几根苗木枝条没有多大关系,一旦被抓获、查获,丢脸事小,触犯法律“高压线”被惩处就得不偿失了。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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