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邀喝上梁酒 工友不幸溺水亡
  • 发布时间:2014-11-13 00:00
 
    农村建房上梁,工友相聚庆祝,一起喝上梁酒,本是一件喜庆的事,但不幸的是工头也因此惹上官司。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4年6月,翁某承包修建农村一所住房,后召集王某、谢某、赵某、毕某等人施工,工资发放由翁某负责。事发当天晚上,按照农村习俗,房屋上梁时应请吃上梁酒,但因房主家无处做饭,翁某便召集工人去自家吃饭。席间,王某、赵某和谢某喝了二两白酒后先行离开,席上仅剩毕某、翁某二人边吃边聊。散席后,毕某骑车离开。当天夜里,毕某被发现跌入河中窒息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毕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mg/ml。
 
    2014年7月,毕某的近亲属将翁某等五人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律禁止酒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更是定罪入刑。毕某作为成年人,其理应对自身酒量、过量饮酒的危险性,尤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并加以控制,但其却过于自信,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因此,毕某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事发当日毕某的酒精含量已达到224mg/100ml,远高于醉酒标准80mg/100ml,在此情形下,要求其保持清醒,安全驾车离开,已无可能。五被告与毕某同桌饮酒应当有相互保护、提醒的义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办法官认为,应根据五被告各自参与饮酒的时间长短而各负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翁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0.4%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0.2%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0.5%的赔偿责任。经审核,原告毕某的各项损失为72万余元,于是依法分别判决翁某、谢某、赵某、王某赔偿原告3.6万多元、1.4万多元、2900多元、2100多元、3600多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饮酒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呈增长趋势,红白喜事,亲友相聚饮酒属民风民俗,本无可厚非。但饮酒应当适量,不能强行劝酒,尤其是主家应对饮酒人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同时,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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