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相爱的恋人,为美好生活购买房子。然而,一朝分手,却又因为争房产而对簿公堂。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双方按份共有。
原告李某、被告唐某原是恋爱关系。2011年1月,唐某的父亲唐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载明唐某某购买位于镇江市新区某山庄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别墅,购房定金为5万元。次日,唐某某将5万元通过中国银行现金缴款的形式给付房产公司。后唐某某提交一份申请给房产公司,申请将认购书上的名字变更为儿子唐某,李某亦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字。
2011年2月,唐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金额为185万,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房款60万元。一个月后,唐某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余款。随后,唐某便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0年,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同时,李某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载明“借款人唐某向银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人李某无条件按银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
2011年4月,李某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契税。5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颁发房产证,该房屋所有人为唐某。从4月起,以唐某为户名的账号持续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该账户还贷12次共10余万元。2012年5月至今,李某持续偿还购房贷款。2011年7月,李某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实际支付装修费用183万。装修结束后,李某和父母入住该房屋。后李某与唐某感情破裂,双方分手。分手后这套别墅究竟归谁,为此,李某将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房屋,原、被告未约定共有份额,而购置费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资,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所有权份额。本案诉争房屋购置价款分为四部分。一是定金5万元,二是首付款60万元,三是贷款120万元,四是购房杂费62796.7元。
关于定金5万元,法院认为应认定5万元定金由被告之父支付。而购房合同署名为唐某,可视作被告父亲对其的赠与,该5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出资;关于首付款60万元,原、被告均称自己支付了该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项,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相对,各占50%份额;关于贷款120万元,2012年5月以前还款10余万,双方均未能证明系己方偿还,应认定该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各占50%份额。2012年5月以后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认可为原告偿还,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房屋杂费62796.7元,该款是通过原告的农业银行卡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出资。据此,法院判决争议房产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有81.05%份额、被告占有18.95%份额。房屋尚欠贷款部分由原告负责偿还。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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