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支付宝 让老赖无处遁形
  • 发布时间:2014-11-20 00:00
 
      丹阳志太(音)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惠凌阳(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丹阳公司向黄山公司供应睡袋等户外用品。截止2014年8月25日,黄山公司尚欠丹阳公司货款641041.50元。丹阳公司经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黄山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交证据充足,遂迅速作出保全裁定。然而,法院让原告提供被告财产线索的时候,却让原告犯难了。原来,被告是终端销售企业,大部分业务都是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上进行销售,公司账户并无大量现金。法院承办人根据平时网络消费经验推断,被告设立的天猫商户应当是经过实名验证的。经上网查询,果然发现某商户就是被告实名注册的。被告作为天猫商户卖家,其收款是需要通过支付宝账号的,而支付宝账号是类似于银行账号可以存款和提款的。法院果断决定对被告的支付宝电子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以往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法官可直接前往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下设的具体经营网点,对该账户内的存款或资金予以冻结。支付宝账户与此不同,它是由所有权人在互联网上开户,由支付宝公司审核开立的网络虚拟账户。据此,其开户机构应为支付宝公司。
   
    9月10日,法院承办人前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向前台表明来意后,被告知需要到阿里巴巴总部进行协助。得知可以协助以后,承办人又驱车赶往数公里外的阿里巴巴总部,经过一番沟通,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将被告公司名下支付宝账号的“余额支付”和“提现”功能予以关闭,这就相当于对被告网店的营业收入进行了“只进不出”的冻结。冻结之时,虽然余额不足,但是一旦有买家确认收货后,货款便会由支付宝平台转入卖家的支付宝账号。
    
    被告得知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担心网络商户在支付宝中心的信誉,而且“双11”销售旺季即将来临,因此主动向原告提出调解意向,并先行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万元。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次日,法院前往支付宝中心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冻结手续,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截止发稿时,火爆的天猫“双11”已经过去,被告也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