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场“相逢”互不相让 酿成惨剧方知后悔
“狭路相逢勇者胜”,这个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出现的画面,却被文中的两位主人公在菜场里重演了一遍,然而,现实终归是现实,其中一名老者倒在地上再也没有醒来。近日,句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山东籍小伙郝某像往常一样开车来到句容市最大的南门菜场运送蔬菜。由于菜场内机动车不能通行,郝某与妻子就用电动三轮车一趟又一趟的将货车上的蔬菜搬到三轮车上,再用三轮车将蔬菜运至自己的摊位上进行售卖。事发已是早上8点多钟,正是买菜的高峰时期,菜场内显得非常的拥堵,郝某准备将蔬菜运至摊位前时,发现前面一位大约50多岁的卖菜的胡老头骑着三轮车堵住了自己的去路。由于运菜比较心急,郝某按了几次车铃都没有反应,于是郝某下车准备自己动手将前面的三轮车挪一挪,并恶狠狠的对骑车的胡老头进行辱骂。然而,胡老头也不甘示弱,不仅不同意将车子挪动,反而和郝某对骂了起来。不一会儿,两人从动嘴变成了动手,双方用车上的小板凳互相砸对方的三轮车。情急之下,郝某凭着自己是20多岁的小伙子,上去就打了胡老头一个嘴巴,并猛踹其腿部、腰部,受害胡老头踉踉跄跄的后退了一、两步后突然倒地不醒。感到事情不对劲后,被告人郝某逃离现场。而胡老头被围观的群众报警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老头系因体表外伤、情绪激动等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郝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郝某的自首行为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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