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变更规划 合同可以撤销
2012年10月间,镇江市民吴女士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酒店式公寓一套。合同签订时,房地产公司向吴女士出示了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并告知该房屋为4层。
后双方因剩余购房款的支付产生矛盾诉至丹徒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5月31日核发的规划许可证1份,胡女士这才得知该房屋实为5层。
为此,胡女士以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欺诈销售房屋,严重侵犯原告的知情权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而房地产公司却辩称胡女士所购房屋于2012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实为5层,合同签订之前即向对方告知,因此不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以便吴女士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建设规划已然变更,房地产公司却以原先的规划许可与吴女士签订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其所辩称已告知对方知晓的情况并无证据证实,因此不予认可。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行为对吴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影响,进而影响其消费心理,并最终决定买卖合同能否订立。被告隐瞒重大事实销售房屋,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
最终,丹徒法院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规划变更的事实销售房屋,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为由,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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