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主张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 发布时间:2014-12-01 00:00
 

    日前,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原告宋某、年某起诉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因其女“错误出生”主张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宋某、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某与原告年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原告宋某因怀孕在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建档定期产前检查。2013年5月1日,原告宋某产下一女,2014年5月24日经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染色体核型配对检查,该女婴患有唐氏综合症。为此,两原告以被告产前检查未筛查出胎儿患有唐氏综合症为由诉至京口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85.57元。

    唐氏综合症即21三体综合症,是由染色体异常导致的出生缺陷。对分娩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中孕期孕妇通常进行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的血清学产前筛查,通过中孕期母体血清甲胎蛋白+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游离β亚基指标结合孕妇的年龄、体重、孕周、病史等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胎儿罹患唐氏综合症的风险度。原告宋某在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同年12月4日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产前筛查报告单显示21三体风险结果为1/2100,较风险参考值<1/300为低风险。报告单同时载明,低风险报告只表明胎儿发生该种先天异常的机会很低,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异常或其他异常的可能性。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系指希望产下健康婴儿的父母,由于医院孕前体检失误或医院引产失败或医院过错,未检查出胎儿患有疾病或天生缺陷,而使残障婴儿诞生(如检查出胎儿患有疾病或缺陷,父母将决定堕胎),在医患双方之间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就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宋某在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产前筛查时唐氏筛查结果为低风险,被告出具的产前筛查报告单已说明低风险并不能完全排除异常或其他异常的可能性。唐氏筛查是检验唐氏综合症发生的有效手段,但根据现有医学检查水平,只能界定罹患唐氏综合症的风险值,并不能确诊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综合证。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已尽说明义务,故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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