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路段发生车祸一男子身亡 施工方未设置安全警告判赔十余万
扬中一男子周某驾驶超载车辆在未竣工路段行驶时坠入河塘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周某的家属把发包方、施工方、交通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在扬中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施工方赔偿周某家属10万余元。
扬中市春柳北路路段由被告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2014年3月16日11时02分左右,周某持G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变形拖拉机沿春柳北路路段行驶时,驶入北侧河塘中,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家属则认为,被告施工方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所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前,即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道路安全隐患,发包方、交通管理部门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周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道路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之规定,被告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所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前,即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事发路段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交付,故原告要求发包方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及被告扬中市交通局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而受害人周某驾驶超载的变型拖拉机,在白天通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大小、侵权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80%,被告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
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3000元。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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