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润州法院南徐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结合伤者的受伤经过、治疗过程、诊断手段、症状与骨折诊断的关联性,鉴定报告等事实,大胆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2013年10月28日9时20分许,在本市鸿鹤桥路“金星菜场”门口,秦浩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丁琴相撞,致使丁琴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丁琴不承担事故责任,秦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浩系二轮摩托车车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丁琴事发当日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经腰椎+右下肢X线诊断未见明显骨折,出院医嘱建议至骨科、神经外科进一步诊治。丁琴于十日后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X线显示:右侧股骨颈骨折。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浩抗辩右侧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并申请本院委托就丁琴右侧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丁琴的右侧股骨颈骨折不排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该鉴定结论并非确定性结论,故鉴定人到庭接受了当事人和法庭的质询,专家证人就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右侧股骨颈骨折伤情在X线片上反映的合理间隔期限、该部位骨折症状的临床表现、初诊医院未行股骨颈检查的原因等方面以专业角度回答了三方的问题。
庭审中,法庭注重对事故发生时原被告撞击的身体部位、原告落地的经过和力度、着地点路面的质地状况等事实进行调查。此外,考虑到丁琴在初诊医院治疗过程中一直陈述下肢无力,出院记录明确记载未愈转院等事实,更加强了合议庭自由裁量的心证。据此,南徐法庭综合认定原告丁琴的右侧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224056.27元的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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