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猪头肉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发布时间:2014-12-30 00:00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并销售添加工业亚硝酸钠的“毒猪头肉”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用扬中市某屠宰场北侧一简易棚作为“猪头加工点”生产猪头肉半成品。生产过程中,为了消除猪头肉异味、提亮猪头肉颜色,在明知工业亚硝酸钠为有毒化学试剂的情况下,仍将工业亚硝酸钠添加至猪头肉中并销售至扬中市新坝镇、三茅镇、油坊镇等地,销售总量为12505.3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2547.7元。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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