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
  • 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2014年8月22日,在某公证处,张某和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张某出借800万给李某,约定借期为两个月。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即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经公证处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后张某依约向李某转帐800万元,两个月后,李某未还款。张某向公证处申请签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公证处向李某发出《关于本处签发执行证书前核实债务的函》,李某未回复,公证处遂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800万元、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据此,张某向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看,并立案受理了此申请。这是该院建院来受理的第一起当事人依据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目前,该案已转交该院执行局法官办理。
   
    当事人依据符合条件的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简化了司法强制程序,可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大大减少了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是民众维权的一种较为新颖的途径。
   
    法官释法: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上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率的司法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有些经过公证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公证书是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并非所有经过公证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公证书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条款不。也就是说,如果该债权文书中缺少该条款,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必须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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