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酿惨案 肇事者获刑
  • 发布时间:2015-03-04 00:00
   
    高速公路上的一起车祸两死一伤,安徽男子任某失去妻子及一条右腿,除要赔偿另一死者45万元外,任某还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任某从轻处罚获缓刑。
 
    2014年3月17日,任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29.9公里处,撞上刘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该起事故致任某受伤,同车乘坐人阿华(任某妻子)、王某(货主)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本人受伤严重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2月29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我运了一车树苗从苏州到安徽,在开往南京方向的高速公路上发现前方100米处有一辆货车,开得比较慢,就轻点了一下刹车,准备变道超过去,但是后面有车过来,我不好变道又回到了原来的车道,没想到就撞了上去。”任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陈述了事发经过。任某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示后悔不已。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疏忽观察、判断操作失误,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规定:“高速公路上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低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我送货到南京,途中车辆故障,所以我降低了车速,打开了双跳灯,一分钟后就被撞了。”刘某对为何低于最低时速行驶在公安机关如此陈述。
 
    2014年9月,润州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王某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赔付25万余元,获任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45万余元;阿华获保险公司赔付29万余元,获任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56万余元。
 
    2015年2月,任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庭前的社会调查,从安徽灵壁县司法局了解到,任某是农民,初中文化,其妻子在此次事故中身亡,家中有父母和三个孩子,家庭生活和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依靠承包地。所居住村委会干部以及邻里一致认为任某社会表现良好,任某家人也表示愿意帮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监管和帮扶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任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上其居住地司法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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