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不及取就私刻公章 无知男子获刑一年
  • 发布时间:2015-03-18 00:00
 
  
    因为要在外地签订工程合同,来不及回到句容本部的公司取公章,便在地摊私刻一枚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句容某建设公司合作成立该公司驻山东分公司,具体工作由李某全权负责,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办公地点在山东某地。11月,被告人李某作为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句容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他人准备签订一份工程合同,负责为对方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然而,由于时间紧迫,对方公司要求第二天便要与被告人李某签订合同,李某无法将句容总公司的印章及时取来盖章。
   
    于是,被告人李某找到路边的摊点私刻了一枚“江苏句容某建设公司”的印章,并于次日用该枚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又用该枚伪造印章与山东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可是,该混凝土公司依约向被告人李某的公司供货后却拿不到货款。于是将其告上当地的法院要求支付货款。经法院判决,江苏句容某建设公司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经鉴定,上述两份合同所盖印章与句容某建设公司的同名样本印章印纹并非同一。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私刻公司印章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赔了句容某建设公司先行支付的货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于是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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