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获刑又要缴纳罚金
  • 发布时间:2015-03-18 00:00
 
  “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能够从轻处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3月18日上午,恶意潜逃拖欠工人工资高达29万余元的个体业主吴某,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受审。这是丹徒法院2015年来,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
  
    经庭审查明,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在经营管理镇江市丹徒区荣炳某弹簧厂期间,拖欠该厂19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93897元。2014年1月,被告人吴某潜逃。2014年2月8日,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被某仍不支付职工工资。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常州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丹徒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国良表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定罪以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积极筹措钱款,认罪态度积极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能更好地引导欠薪者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本案公开审理意在引导用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也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决心。此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审理为社会各行业失信企业及个人敲响了法律警钟。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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