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赔偿款不给受害者 肇事者被诉当被告
  • 发布时间:2015-03-18 00:00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已经领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却对上门前来讨要的受害者不理不睬,最终肇事者被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冯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句容市后白镇某路段时,与受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经镇江市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句容工作室调解,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冯某给付原告李某事故赔偿款13000元。当日,被告冯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此13000元赔偿款于2014年12月20日还清。2014年12月,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向车主冯某支付车辆以及受害人李某人身损害金共计人民币22000多元。可是拿到赔偿的冯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将赔偿款送至李某的手中,而是面对李某的催要予以拒绝。2015年1月,无奈之下的李某拿着欠条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冯某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应按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时间给付赔偿款,但至今未给付,且其车辆投保公司已将事故赔偿款支付给了被告冯某。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00元赔偿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李某事故赔偿款13000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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