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抽取提成 理发店老板获利20元获判刑
仅为了一二十元的利润分成,理发店老板周某某便容留他人在店里卖淫。记者从扬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初,扬中市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周某某所开理发店系藏污纳垢之所,被告人周某某除了正当的理发生意之外还从事容留卖淫活动。某派出所遂派出两名干警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理发店进行暗访。
派出所干警通过暗访发现,2014年10月3日至21日期间,陆续有三名男子进入该理发店,并存在重大嫖娼嫌疑。遂对被告人周某某所开理发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其理发店内发现一名女子史某某,存在重大卖淫嫌疑,以及一名男子吴某,存在重大嫖娼嫌疑。派出所随即将史某某、吴某书面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史某某对自己的卖淫行为供认不讳,交代了自己向他人卖淫的事实。吴某亦承认自己的嫖娼行为。另外,据被告人周某某交待,理发店所在的房子是其租用的,外侧房间作为理发场所使用,内侧房间提供给史某某作为卖淫场所使用。2014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知晓史某某向他人卖淫的前提下,容留史某某在其租住的理发店内向张某、郑某、吴某共计卖淫三次,并从史某某每次卖淫所得款中提成,共计提成获利人民币20元。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提供场所和方便,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虽然容留卖淫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但是容留卖淫活动会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便利,进而衍生社会不良风气,甚至导致艾滋病、梅毒等恶性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政法机关对容留卖淫活动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房间系租用,但是“容留”行为包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内进行,不妨碍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安置房归属惹争议 父亲申请亲子鉴定
下一篇:盗窃不足二百元获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