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足二百元获刑二个月
  • 发布时间:2015-03-30 00:00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7.45元,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平时喜好抽烟、打牌且没有正常稳定的工作。其路过扬中市某废品收购站的时候,发现该收购站将收购而来的废品、废料堆放在门前,而且没有任何围栏等防护措施加以保护。被告人李某某遂滋生了盗窃的心思,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先后四次至扬中市某废品收购站盗窃,窃得废钢筋、废铁板等物品。并在第四次盗窃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当场抓获,随后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24元、84.5元、61.75元、7.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7.45元。
 
    另外,被告人李某某曾有多次盗窃前科,系惯犯。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005年2月、2010年6月、2012年1月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所窃赃物已被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1、案值人民币不足二百元为何构成盗窃罪?在一般盗窃案中,江苏省适用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是盗窃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000元。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将扒窃、多次盗窃等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追诉范围,本案李某某的行为系多次盗窃而构成盗窃罪。2、被告人李某某为何不成立累犯?累犯的成立要求“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虽然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案值较小对被告人李某某仅适用拘役刑罚,从而不构成累犯。3、犯罪情节轻微为何判处实刑?被告人李某某曾多次盗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说明其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较大。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法官对于惯犯的量刑一般从严掌握,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不予适用缓刑。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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