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男子杨某等5人,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先后三次通过各种方式潜入镇江丹阳天地石刻园内,盗窃石刻园国有馆藏文物16件。近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十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是2013年4月“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镇江地区首例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案。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带领或指使祁某等4人,时分时合,均在凌晨时分,三次至丹阳市天地石刻园内实施盗窃。5名被告人通过剪断铁丝网或者趟水过河入园方式进入园内后,再以压力钳剪断门锁等方式,合力偷盗窃取石刻16件;并造成其中4件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流失无法追回。
2014年3月4日凌晨,经被告人杨某指使,在事先踩点后,被告人祁某、杨某某、徐某某于,携带压力钳、汽车内胎等工具,至丹阳市天地石刻园南侧河岸,身着连体水鞋趟水过河入园,后用压力钳剪断园内4号仓库门锁,盗窃仓库里的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明磁州窑黑书罐”2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石刻狮子8件,被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祁郑、杨益波、徐亚洲当场遗弃前述物品逃离。 随后案发,5名被告人陆续被抓。
法院还查明,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石刻捐赠协议书、证明等材料,证明江苏齐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性质,公司所设丹阳市天地石刻园内布展陈列的所有石刻,均为国有资产。
案发后,经镇江市文物局组织专家鉴定,16件石刻中,“清四足镂空出圆雕石狮桌形座凳”2件、“明浮雕二龙戏珠祥云石额”1件、“清圆雕云龙纹宝相花三兽足石香炉”1件、“明磁州窑黑书罐”2件均系国有馆藏三级文物;露陈墩2件、石刻狮子8件则均系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祁某参与作案3起,盗窃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10件;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2起,盗窃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10件;被告人严某某参与作案2起,盗窃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2件;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1起,盗窃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8件。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外,尚未退出的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清四足镂空出圆雕石狮桌形座凳”2件,“明浮雕二龙戏珠祥云石额”1件、“清圆雕云龙纹宝相花三兽足石香炉”1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露陈墩2件,法院继续予以追缴。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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