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债务惹纠纷
  • 发布时间:2015-04-10 00:00

     

       近日,润州法院审结的涉“皮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镇江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虚假出资的股东及虚假验资的银行,分别对镇江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0年,吴某、吴某某、李某商议办一家公司做生意,3人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虚报为110万元,启动了公司设立筹备工作。同年11月,甘肃某商业银行在未有现金到账的情况下,出具上述3人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款账号为兰州另一公司所有,此后账号里虽然有110万元资金进账,但不出3天便被转走。

  甘肃某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出具了股东全部缴纳出资的验资报告,商贸公司股东持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一个“皮包公司”就这样成立了。

  2013年初夏,镇江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购销)合同》一份,由机械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售一台多功能摊铺机,价款150万元,货物验收合格后付价款的90%,余款于一年后付清。

  合同订立后,机械公司依约交付了多功能摊铺机,商贸公司验收货物后,分两次付款合计30万元,余款120万却迟迟未付。此后,机械公司将商贸公司、该公司股东及甘肃某商业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步步还原了事情真相——吴某等三人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法院认为,应对商贸公司、吴某、吴某某、李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某商业银行在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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