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爱不成恼羞成怒 变着法子侮辱对方
  •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
 
      追求未果,男子恼羞成怒,采取多种方式对女子进行骚扰、侮辱、诽谤,女子不堪忍受,将男子告至法院。近日,扬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后除判决男子支付3.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外,还要求其出具道歉信,公开张贴。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是同事,2011年4月,被告以吃饭为名约出原告,期间表达爱慕之情,遭到原告拒绝。此后陈某仍旧不停地追求,孙某也依然对其不理不睬,心生不悦的陈某,采取多种方式对孙某进行骚扰、侮辱、诽谤。
   
    陈某先后利用20多个不同手机号码给原告发送辱骂、恐吓的信息,在半夜往被告家座机拨打骚扰电话,此外,陈某还不停发送同样具有侮辱性质的电子邮件。该行为导致原告先后多次更换手机号码、更改电子邮箱地址,并停掉家里的固定电话。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被告的疯狂报复举动,被告甚至向原告及其父母所在单位和村委会邮寄侮辱性信件,并在上述场所张贴 “新闻告示”,将原告的个人信息、照片、家庭状况进行传播,捏造其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所谓事实,对原告孙某一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更可恶地是,被告还将原告的手机号码张贴在汽车站、厕所、路边电线杆等公共场所,并宣称其为“小姐”,导致原告每天都会接到找“小姐”的电话,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原告曾多次到派出所报案,但被骚扰情形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后诉至法院。
   
    要想让原告从巨大的精神压力中解脱出来,最见效的方式是让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并道歉,为此,承办法官庭前庭后多次调解。经反复释明法理,晓以利害,被告陈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承认其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影响到原告的名誉和家庭和睦,同意支付3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损失。同时被告出具一份致歉信,在之前曾经散播过不良信息的范围内张贴,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