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款后下落不明 庭审如实陈述借款金额
“原告主张实际借款金额符合诚信原则,应予支持。”市民杨先生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其如实陈述实际借款金额的行为获得法院判决肯定。
杨先生与被告韩某系多年好友。2014年7月,韩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家庭生活不济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分两次通过岳母将款项打入韩某之子韩某某账户,韩某向杨先生出具借条两张,合计借款金额为653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韩某未能归还借款,人也避而不见。2014年10月,杨先生将韩某、韩某妻子赵某、儿子韩某某三人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被告韩某因经营不善落下大笔债务,全家已离开镇江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庭审当天,三被告均未到庭,但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主动向法庭说明实际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故主张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向杨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杨先生实际通过其岳母将款项打入韩某之子韩某某帐户,并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但杨先生主张收款人韩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未予支持。最终判决韩某、赵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证实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条载明的金额、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实践中,往往为了规避法律获取过高的利息或顺利得到借款,当事人会出具多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借款人对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载明金额提出异议,则需要提交较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
本案中,2014年7月30日,韩某向杨某出具借条43.5万元,次日又出具借条21.8万元。庭审中,三被告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借条及给付借款的相关证据,在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借款金额通常以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准。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在对方未到庭说明实际借款金额的情形下,主动陈述实际借款金额为60万元,该诚实信用的行为值得肯定,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的。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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