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驶不得” 不出事故也要负刑责
  • 发布时间:2015-05-08 00:00
   
        说起醉酒驾驶,有人可能会认为只要不撞到人,不撞到车,就没事,近期镇江润州法院判决的几起醉酒驾驶案完全否定了这种观点。
 
    案例一:2014年5月,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因过量饮酒操作不慎,自己摔倒在马路上,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接近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的两倍。
    法院认定梁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2014年8月,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本市某路口被正在该路口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检查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起过法律规定醉酒标准51.5 mg/100ml。
    法院也认定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2014年10月,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某小区附近路段时,撞坏马路牙子。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法院同样认定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国酒文化底蕴深厚,虽然醉驾入刑以来已过去四年,但醉酒驾驶行为仍频繁发生,镇江润州法院这几年办理的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基本上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左右。
 
    法官提醒大家,因醉酒驾驶行为危险性特别大,该行为本身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不要给自己人生留下受到刑事处罚的污点,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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