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款?认购定金?法院判决:认筹款未转变成定金应返还
  • 发布时间:2015-05-18 00:00

  

    认筹活动是房地产商普遍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该活动一般都要求认筹者交纳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认筹款,如此后又不想买房,未转变为认购定金的认筹款可退款。  

  案情回放  

  镇江某置业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称认筹金20万元可抵扣50万元房款,该广告对正想改善住房条件的徐金山、王莹夫妇极具诱惑力,夫妻二人决定认筹。

  2013年5月20日,徐、王夫妇火速赶到镇江某置业公司售楼处,与该公司签订房屋认筹协议书,并于5月19日便提前将20万元认筹款汇至置业公司账户。

  双方在认筹协议中约定,徐、王夫妇支付的认筹意向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自动转化为认购定金,认筹意向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20万元认筹金折扣50万元房款;在认筹方签订认购书后,认筹协议随即无效,有关认筹方的一切权利义务随即终止。

  2013年6月30日,徐、王夫妇与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以及房号确认单,约定徐、王夫妇购买金山湖某小区某室商品房,支付20万元作为认购定金。置业公司却并未将认购协议书以及定金收据交付徐、王夫妇。

  后徐、王夫妇与置业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徐、王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返还20万元认筹款。

  庭审中,徐、王夫妇坚持称:“我们交付的20万元是认筹款,置业公司一直不给我们认购书和定金收据,该笔款项没有变成认购协议中约定的20万元定金,置业公司要还我们钱。”

  置业公司则认为:“认购协议和定金收据是徐、王夫妇自己不来公司领取,根据认筹协议的约定,20万元认筹款已转为认购定金,现在他们不买房了,公司有权不予退还。”

  镇江润州法院最后审理认为,本案20万元认筹款未转变成定金,判令置业公司返还。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在认筹协议中虽然约定,认筹方支付的认筹意向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自动转化为认购定金,认筹意向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但是该认筹协议书同时约定,在认筹方签订认购书后,本认筹协议随即无效,有关认筹方的一切权利义务随即终止,这导致双方认购协议订立后,原认筹协议有关定金的约定即失去法律约束力。

  在此情况下,交付给置业公司的20万认筹款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认购定金,且现有证据表明置业公司未向徐、王夫妇出据认购定金收据,根据担保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案定金合同未有效成立,置业公司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借此案,法官还想提醒大家,房地产商的提前认筹优惠很多都是“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存在着很多意想不到的巨大风险,如延期开盘、抬高房价、无法监管等等,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损失。   

  大家说法  

  市民牛小姐:买房对我们这些市民来说是大事,买一套房子,基本上是掏光家底,里面还有这些沟沟坎坎的门道,还好法律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民赵先生:订金,定金,认筹金……涉及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其性质,不然有什么变化一不小心就是自己的钱倒霉。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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