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私家车进入到千家万户,针对私家车的犯罪行为也是日益增多。如果你觉得将车停在路边,将车门车玻璃锁好就安全了,那你可就大错特错了!
4月29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两名犯罪嫌疑人砸车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以及他们作案的疯狂,令人咋舌。
【深夜里伸向私家车的黑手】
2014年9月间,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谏壁派出所接到多个报警电话,称自己的车玻璃被砸碎,车内的物品被洗劫一空。根据这些犯罪所发生的特征和时间点,警方怀疑,这很可能会是同一伙人。
侦查人员调取了案发地点的监控。监控画面中,警方很快发现两名可疑的男子,他们带着帽子和口罩,同骑一辆摩托车,看到路边停放车辆,便会停下来查看。将沿途监控调取出来后,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暂住地,从而将两人抓获。在他们的住地,警方搜查出了烟、酒、茶叶、电脑、现金以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戴的帽子。
【疯狂作案,镇江周边遍地撒网】
审讯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褚某某交代,他们发现一辆车辆之后,他们会先上去拍打车辆,如果这个车辆是有警报器进行报警的话,他们就放弃不去盗窃;另外,他们购买了一种强光的手电筒,会在车辆不发生报警的情况下,用灯光先进行巡视,看有没有什么东西,如果在车内发现有包,有包质的东西,或者有其他的物品,至于包里面会不会存在有价值的东西,他们不管,只要存在有包的可能,存在有物品的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实施盗窃。
2014年9月间,他们先后至镇江市京口区北固山停车场,谏壁邮局附近、丹徒镇等处采用锥子、弹弓砸汽车玻璃、打开车门等方式,盗窃作案19起,窃得人民币6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相机、香烟等物,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411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作案1起,窃得电脑1台,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9206元;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褚某某采用锥子、弹弓砸汽车玻璃、打开车门等方式,共同盗窃作案18起,窃得人民币6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5元。。
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疯狂作案三十余起,作案地点不仅遍及镇江市区、丹徒镇、谏壁镇、扬中,甚至于扬州。如此疯狂令人咋舌。
【生活所迫,法网之下原形毕露】
在法庭的最后称述中,李某某和褚某某均称,自己是生活所迫,工作上被人欺负,没有经济来源,请求法院再给一次机会。
因生活所迫,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个理由未免有些太过牵强,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准备得再周全,也逃不过法网恢恢。
最后,京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李某某、褚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褚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某某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过程中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被告人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的剩余刑期四年二个月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而被告人李某某、褚某某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人民币未退赔的人民币将继续追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锥5把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在这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砸车玻璃盗窃其实触犯了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公私财物罪,为什么没有按照破坏公私财物罪来指定呢?承办法官史友兴介绍说,这起案件破坏的手段比较大,但因为在他们盗窃之后,只有部分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出示维修的发票,大部分的被害人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而且后来玻璃都修复了,在取证方面比较难,这样的情况下,证据不是很充分,合议庭就没有指控破坏公私财物罪,所以到最后是以盗窃罪来指控的。但是法院在最终的量刑方面会考虑他们采取的一些破坏手段,这是一个从重的情节,对被告人是要从重处罚的。
最后,承办法官提醒各位车主,停放车辆时,车内切不可摆放任何的财物;当车辆遇到破坏后,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发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