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 法院依法判其承担还款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5-21 00:00

    

        子公司资金不足,母公司说服本公司职工,用母公司财产作抵押,以职工个人名义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子公司用,子公司最后无力还款。日前,润州法院判决母公司职工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资金吃紧  老板想出“妙招”

    2013年,位于镇江扬中市的江苏某置业公司的子公司B缺少经营资金而找银行贷款,无奈银行贷款收紧,B公司跑遍了各大商业银行都贷不了款。缺少了必要的流动资金,B公司即将面临“无米下锅”、停产停业的困境。

    难道就这样让B公司慢慢死去?置业公司老板刘某十分焦急,四处寻找资金,终于给他找到了办法。原来,刘某眼看商业银行贷不了款,心想不如去小额贷款公司试试,他来到镇江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小额贷款公司提醒可以让职工贷。他这才恍然大悟,由置业公司来担保,并由职工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再把贷来的款给B公司使用,这样一来问题就解决啦。

    游说加劝导  贷出600万

    刘某回到公司便立即做职工思想工作,找到几位得力手下讲了B公司的处境和自己的难处,表示一定全力以赴、狠抓经营、渡过难关,B公司只要生存下去,一定会帮忙按期偿还贷款,并且不会亏待大家,即使B公司没救活,有置业公司为职工作担保,也不会给职工带来财产损失。

    置业公司几位职工经不住老板的劝说,同意了老板的请求,刘某喜出望外,随即带领职工赴镇江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手续。最终,由置业公司担保,三位职工从小额贷款公司贷出6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4年8月到期,该笔资金到达职工账户的当天便被转到了B公司。

    灵丹妙药未起效  职工个人被判还贷

    一年时间转眼即逝,B公司经营未有起色,无力替A公司职工偿还贷款,期间置业公司及其三位职工便向镇江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展期,三方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将偿还期限延后三个月。很快三个月又过去了,置业公司的三位职工、B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只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5年2月,镇江某小额贷款公司为追回贷款,将置业公司及其三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置业公司三位职工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置业公司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置业公司三位职工称,是老板刘某说小额贷款公司不同意贷款给公司,只能借款给个人,所以要我们帮忙,我们去后就签了个字,具体内容也没看,后来钱也是直接汇给B公司了。我们确实没能力还这600万块贷款啊。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江苏某置业公司及其职工与镇江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形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均应确认有效。置业公司职工依法应偿还贷款,置业公司则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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