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祥生与郭小平均系本市润州区韦岗街道韦岗村信义二组村民。两家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南徐法庭判令排除妨害。
金祥生的房屋朝南坐北,系二层楼房。郭小平的房屋和车库分别在金祥生房屋的东南方和西南方。郭小平房屋及车库与金祥生房屋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乡村道路。郭小平房屋和车库之间,东西走向乡村道路的南面有一块空旷土地。
郭小平父亲身前将该地块中靠近乡村道路侧的部分土地铺设水泥场,在两家为通行产生争议前该水泥场一直系可通行状态。2014年6月份,两家为通行问题发生矛盾,郭小平将皮带输送机和砂浆搅拌机放置在水泥场上,该地域的通行受到影响。案件审理前,韦岗村委会对两家多次进行协调,由于积怨较深,双方均不肯让步,案件讼至润州法院南徐法庭。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讼争水泥场所占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原、被告均认可该水泥场所占用的土地原系四户邻居的祖屋地基,该四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后,上述宅基地应被集体收回,四户均无处置权。其次,郭小平辩称其对讼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系在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完善之初,按照农村民俗习惯依照先占取得的。南徐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确定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讼争土地当时即属于集体所有,被告认为通过先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观点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予采纳。
再次,考虑到该地块的长期供人通行的历史,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综上,郭小平擅自堵塞通道,妨碍了他人和公共利益,金祥生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据此,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郭小平移除障碍物,恢复通行。
一审判决后,郭小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了维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