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润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纠纷,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
市民赵某为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82780元的车辆损失险,2014年7月26日晚间,赵某驾车旅游返回镇江途中,车辆行驶至镇江丁卯经十二路铁路涵洞处,因天降大雨路面积水,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发动机及其他部件损失,事故共花费维修费用44773元。
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除发动机外的其他部件维修费用,对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维修费用18273元不予理赔,理由是赵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在该起事故中就该发动机的损失不在双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发动机的维修费用。于是车主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既然整辆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动机里应包含在内,发动机受损维修自然应获得赔偿。
裁判结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一致,因此保险合同中涉案车辆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动机的损失应视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发动机的损失。法院认为,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系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负责车辆因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直接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本案中雨水天气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且赵某在路面正常行驶,并无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因此事故所致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保险费44973元。
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