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

    

        和他人一起吸毒,不管是自己主动提供场所,还是受“毒友”要求提供,都是容留,都是犯罪行为。国际禁毒日前夕,润州法院当庭判处一容留他人吸毒惯犯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无业人员高盛有较长的吸毒史,2015年2月2日,毒瘾上身的高盛心痒难耐,拿起手机便打电话给“毒友”任武,让任武带点冰毒到他家中一起吸食,这正合任武的心意,两人一拍即合,当晚任武便带着冰毒来到高盛家中,两人分而吸之。

    没过几天,任武又带着毒品找到高盛,要求在高盛家中共同吸食,并带了一个朋友周兵,高盛求之不得,爽快答应,连忙将任、周二人请进自己卧室,随后三人将毒品一吸而尽。

    2015年2月8日,高盛再次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盛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次数达二次,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应予追诉的情形,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法院结合高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高盛处以了上述刑罚。

    法官说法:该案同时也告诫大家,毒品害人害己,我们不能吸食毒品,也不能为吸毒者提供场所,更不能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为“毒友”提供场所,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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