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法院:属保险范围理应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7-07 00:00

   

    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纠纷,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

  市民赵某为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82780元的车辆损失险,2014年7月26日晚间,赵某驾车旅游返回镇江途中,车辆行驶至镇江丁卯智慧大道铁路涵洞处,因天降大雨路面积水,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发动机及其他部件损失,事故共花费维修费用44773元。

  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除发动机外的其他部件维修费用,对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维修费用18273元不予理赔,理由是赵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在该起事故中就该发动机的损失不在双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发动机的维修费用。

  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既然整辆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动机里应包含在内,发动机受损维修自然应获得赔偿。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高景松向记者介绍,法院认为,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一致,因此保险合同中涉案车辆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动机的损失应视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发动机的损失。法院认为,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系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负责车辆因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直接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本案中雨水天气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且赵某在常规行驶路线中的路面正常行驶,并无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并且水中熄火后并未再次启动,因此事故所致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保险费44973元。

  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高法官对车主也提出了建议:车辆损失险及发动机损失附加险最好一并投保。他说,一般车主都会投保车辆损失险,而且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一致,这就说明整车都在保险范围内,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是核心部件,当然不能排除在外。一般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既有约定保险公司应对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同时又有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就需要分清进水的具体原因,是人为因素还是具有主观故意情形导致发动机进水,如具有人为因素,例如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保险公司就不予理赔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该险种主要负责车辆因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直接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附加险种不能单独投保,一般情况下保费也比较便宜,建议车主为稳妥起见,最好一并投保,免得为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说法

  市民李女士:最近暴雨不断,开车外出见着水塘就紧张,生怕车子熄火,没想到还有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可以买一个的。

  市民刘先生:我是做汽修的,这发动机进水属于大修,说实话修好了也没什么价值了,还是开车小心点比较好,积水就不要趟了。

  市民林先生:人家车主也没再次发动车子,保险公司怎么好不赔呢?再多钱也得按约定赔偿啊。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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