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山东夫妻请假欲出国旅游,航班起飞时间为4月13日1点钟,结果他们将此时间误以为是13日晚上1点,等到两人赶到机场时才发现飞机早已起飞,遂起诉要求旅游公司退还2.6万元费用。近日,这起旅游纠纷案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后,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王某自行承担了因误解出游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花2.6万元想出国游,到了机场才发现飞机已飞走
2014年初,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山东80后小夫妻小王和小张决定慰劳一下自己,出国旅游一次。因为是新婚夫妻,他们将度假地点选在了热带岛国马尔代夫。
3月23日,丈夫小王在网络上查询到镇江某旅游公司有此项业务,且价格经济实惠,于是通过网络与该公司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全部费用的一半1.3万元作为首付费用。
镇江某旅游公司收到首付款后,便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均通过网络告诉了小王,且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注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等信息。小王确认无误并表示同意后,将另外的1.3万元汇入了镇江某旅游公司账户。
收到全款,镇江某旅游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委托哈尔滨俄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履行旅游合同,为小王夫妇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为小王夫妇购买了往返机票,旅游公司将机票信息发送给了小王,信息显示,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起飞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点钟。
小王夫妇经过半个多月的等待,终于迎来了出发的一天,他们收拾好所有行礼,兴冲冲赶往上海浦东机场,并于4月13日23点30分左右到达,而机场航班信息却给小王夫妇泼了一盆冷水——他们飞往马尔代夫的航班早已起飞。
小王急忙拿出手机核对旅游公司发给他的航班信息,才明白他把航班起飞时间13日1点钟理解成了14日凌晨1点。
因其自己误解造成损失,起诉法院想退钱被驳回
小王与旅游公司协商善后事宜,未果。小王便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没有对行程的集合时间和登机时间进行提醒,导致其误机,行程取消,且没有从事出境旅行服务的经营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并判令该公司返还2.6万元合同费用及相应利息。
旅游公司则称,小王误机导致行程取消的过错在其自身,该费用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故无法予以返还。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代理出境游业务,故小王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网络达成的旅游协议合法有效,旅游公司不能从事出境旅行服务,而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属其业务范围,不影响双方旅游协议效力。同时该公司履行了全面的告知义务,小王系自己误解登机时间造成无法成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终审宣判后,小王非常后悔,“唉!假也请了,钱也花了,楞是没去成,都怪自己不仔细、不慎重,下次出行一定要准确核实所有交通信息啊。”
润州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小王未能参加旅游行程的原因,系其不当错误理解行程中航班的起飞时间。小王在旅游行程进行中单方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无权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其已经缴纳的全部费用。就小王已经缴纳的费用而言,其绝大部分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还。对此,在旅行社发给小王的行程确认单中已经予以明示与特别提醒。因此,小王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对计量、计时单位有不同的使用习惯,比如有些地方习惯用24小时制,有些则习惯用12小时制;有些地方“斤”是市斤,有些则是公斤,容易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旅客一定要核实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