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闹事打警察 妨碍公务获刑罚
  • 发布时间:2015-07-08 00:00
 
     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扬中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接到指挥中心110指令,前往扬中市某小区处理打架警情。民警王某某与辅警张某某随即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并看到十几个人正在争吵。民警王某某在进一步对双方调查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不仅不配合民警的处置,而且采取辱骂、肘击、脚踢、撕扯警服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王某某的唇部、右腕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某请几位工地上的工友在某饭店吃饭,自己大概喝了一斤多白酒。在返回工地宿舍的路上,被告人徐某某遇到一辆小轿车不停向被告人徐某某按喇叭请求让路。被告人徐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随即用手中的酒瓶指向对方并说了几句脏话,此时有四个小伙子立刻出小轿车理论,接着双方就推搡着扭打在一起。当民警到达现场的时候,被告人徐某某举起刚刚在打斗中受伤的右手指向民警并破口大骂。在民警王某某将其带上警车的时候,被告人徐某某对其进行殴打。
 
    “我直接对着他的腿踢去,一共踢了几脚记不清了”、“我当时想都没想,用手肘击打在他嘴上的,因为随后我看到他的嘴唇当场就流血了”被告人徐某某如是说。被告人徐某某对民警王某某所受伤害深感抱歉,并承诺愿意赔偿民警王某某的损失,同时希望民警同志能够高风亮节予以谅解。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民警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民警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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