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变更抚养权 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近期受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诉称,2008年其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张某某由被告负责抚养。自2008年至今,被告不仅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探望孩子,而且未能尽一名父亲的责任,完全将孩子托付给其爷爷、奶奶教育,由于爷爷、奶奶文化水平低、生活环境差,导致孩子养成很多不良习惯。此外,被告第二次婚姻也已经离婚,这种对生活不负责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小孩今后的价值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不仅有着深厚的爱,且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个人素养好,对小孩成长更为有利,为此,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由孩子的母亲即原告负责抚养小孩,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小孩一直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从未主动给付过小孩抚养费,为此还曾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所述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亦纯属捏造。现在原告已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而被告现在单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关心、照顾孩子,坚决不同意由原告负责抚养小孩。审理中,被告出具了小孩亲笔书写的材料一份,表明孩子本人不愿随原告生活,愿意和被告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同时,被告的父母也书面向法庭表示愿意尽全力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对小孩抚养权的问题,应从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对小孩的感情、态度及小孩的生活状况、个人意愿等多方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小孩张某某自2008年以来一直随被告生活,平时多随其爷爷奶奶居住,对生活环境已比较适应,并且孩子已经11岁,拥有了独立的思想,庭审中其书面向法院要求随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对此意愿应当充分尊。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是原、被告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考虑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因此,在没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不应随意变更抚养权,以防给小孩带来不适应,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的请求权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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