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留置权与车主所有权之争
  • 发布时间:2015-11-09 00:00

    

    在汽车送修人不是车主的情况下,车主未经汽修厂同意,且未交纳车辆修理费,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取走,导致汽修厂无法收取修理费用,汽修厂的损失将由车主来承担。

    2013年12月12日,一名自称“张磊”的男子将张刚所有的丰田轿车送至镇江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辆服务公司)修理,对维修项目和费用进行了确认,并留下了车辆行驶证原件和车辆钥匙。

    车辆修好后,2013年12月20日,车辆服务公司在镇江市车管所试车过程中,张刚的员工未经车辆服务公司同意,也未支付修理费用,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取走。

    事后,车辆服务公司未能联系到自称“张磊”的男子,只有与车主张刚联系,协商17000元修理费支付问题,张刚均未同意支付。

    2014年2月15日,张刚以行驶证丢失为由,向镇江市车管所申请并重新领取了涉案丰田轿车的行驶证。当日,张刚将该车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张刚更是对汽车修理费用避而不谈。

    无奈之下,车辆服务公司将张刚告上法院,认为张刚侵害了车辆服务公司的留置权,导致17000元车辆维修费用长期无法收取,要求张刚承担该项损失及利息。

    张刚辩称:其取走车辆是基于车辆所有权而采取的合法维权措施,没有侵犯车辆服务公司的留置权,要求驳回车辆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服务公司承接涉案丰田轿车的维修业务,已经合法占有该车,在托修人或合理提车人未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车辆服务公司依法可以留置该车,拒绝包括车辆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返还请求,直至取得维修费用。

    在车辆服务公司合法占有期间,张刚未经车辆服务公司同意,派员工取走该车,并将车辆出卖,导致车辆服务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无法收取维修费用,而受到损失,车辆服务公司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张刚予以损害赔偿。

    据此,润州法院依法判决张刚向车辆服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7000元及利息。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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