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转移财产被识破 触碰法律险被罚
近日,扬中法院执行人员巧妙识破一起被执行人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借款纠纷案,成功将案件执结。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扬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法官又与被执行人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本息共计20余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两个月后执行法官和书记员赴村委会所在银行查封了该村委会银行帐户,并调取了近一年的银行对帐单,当时帐面显示余额只有1000余元。回来后,执行法官细细研究了银行帐单,发现该银行帐户往来频繁,常有大额资金出入,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几天内还一次性转出83万元至其所在镇经管站账户,且在执行人员到该村委会执行当天又有一笔13万元资金汇向该镇经管站。执行法官还发现在那笔83万元的汇款备注栏有“代管”二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将钱款转向其他单位,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有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嫌疑。究竟是无意的巧合还是蓄意的转移财产, 执行人员带着这些疑问来到了镇经管站,要求经管站提供这两笔转款的依据。经管站人员僵持很久也未能提供,最终承认了是为了防止钱款被法院划走,村委会和他们协商好的将资金在经管站暂存一段时间。执行人员向经管站人员释法明理、宣讲了有关制裁规避执行的法律规定后,经管站人员意识到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性,主动将钱款汇回了村委会的帐户,后执行人员将案款扣划至法院。而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也向本院出具悔过书。
最终,得益于执行人员的细致工作和法律威慑,协助义务人主动纠正了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法院未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护。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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