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如何分割
  • 发布时间:2016-01-12 00:00

  

        夫妻一方父母支援部分购房款,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该房产能不能分割,又如何分割?

  2006年12月,田红艳与李少安在一次偶遇中相识,发现两个人居然是邻居。在接下来的日常往来中,逐步熟悉、互生好感,于2009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后育有一女。

  2010年4月,李少安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登记经营一家办公用品商店,田红艳一直在店中帮忙。一年后,李少安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70万的价格在市区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可好景不长,2013年6月,两人婚后第三年便出现了危机,矛盾逐步升级、不断激化,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并且波及双方的家人。最后田红艳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也无心经营这个破碎的婚姻,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4年2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未予处理,同时由于田红艳未提供证据证明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情况,法院未支持田红艳分割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2015年3月,田红艳收集了证据,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的房产份额。

  李少安对田红艳要求分割房产一事非常气愤,称上述房产系其父亲单独赠与的,应属其个人财产,田红艳无权分割。且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房产的70万购房款中,首付款30万元由李少安的父亲出资,余款40万元由李少安贷款出资。在归还贷款过程中,李少安的父亲分四次归还了30万,剩余贷款由李少安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在田红艳、李少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第三人李少安的父亲,但他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被告李少安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认为该出资是对田红艳、李少安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诉争房屋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均已履行,且已交付,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认定李少安取得了所有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分割。

  最后,考虑到该房屋大部分出资来源于李少安的父亲,同时结合田红艳、李少安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婚生子由李少安抚养等事实,法院确定房屋归李少安所有,由李少安支付田红艳16万元房屋折价款。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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