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未报警,事故现场无监控,交警部门只能作出事故证明。近日,润州南徐法庭审结该起疑难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无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由机动车方负全责。
公安多方查证无法认定事故成因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痕迹勘查、车辆检验、调取监控等多种手段均不能查证被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有无碰撞到原告这一重要交通事故事实,因此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只能作出了事故证明。
事故证明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2月18日5时30分许,王平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韦岗110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往“韦岗温泉”道路交叉路口时,倒地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在其前面步行的钱程也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返还家中,钱程继续步行准备回家,双方均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后钱程乘坐车辆和王平一起前往医院就诊。
被告称突然昏倒不知有无撞击原告
公安笔录中,王平自述身体健康,无疾病。其对突然倒地受伤的原因先前解释为头脑眩晕、不省人事。后来更正为大脑突然空白,而且这种情形在2014年6月份的时候也发生过一次。王平还陈述事发时自己看到后面也有一辆520的摩托车,车速很快。言下之意,钱程也可能被其他摩托车所伤。
王平对于办案人员询问的问题,包括其驾驶的摩托车有无与受害人发生碰撞,有无其他车辆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有无其他车辆与自身发生碰擦,均回答不知道。
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仅仅出具事故证明,摩托车驾驶人王平对事故过程声称不清楚,甚至在选择鉴定机构后就拒不出庭,案件变得更加棘手。在加上受害人钱程系失地农民,仅仅靠门卫工作糊口,现欠下巨额医疗费用,伤残等级十级,案件的处理更加需要慎重和效率。
合理分析确定肇事车辆和肇事方
为索要赔偿,钱程诉至润州法院,要求王平赔偿其损失计18万余元。南徐法庭通过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以及同村村民的陈述,原告系被机动车所撞的事实确凿无误。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肇事车辆和侵权人。
首先,王平对于自己骑行摩托车突然倒地受伤的原因语焉不详,不甚合理,对于是否与受害人发生碰擦,更是模棱两可。王平身体健康,事发当时并非疾病原因晕倒,即便驾驶过程中因紧张等原因大脑出现空白,对摩托车或者本人是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驾驶摩托车有无接触受害人的事实是可以感受和认知的。王平对关键事实的回避与常识不符,与情理相悖。
其次、参照摩托车的速度,摩托车与受害人的距离,事故前后的相对位置,王平驾驶摩托车与受害人发生碰擦具有现实可能性。王平自述驾驶摩托车在钱程身后行驶,速度为20至30千米/时,距离5至6米看到受害人,距离2至3米时大脑空白,1、2分钟时间清醒后已在受害人前方3至5米的距离。从摩托车的行驶路线来看有碰擦钱程的可能。
再次,王平在公安笔录中对于部分事实陈述存在矛盾,而受害人的陈述较为客观真实,王平前后不一的陈述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应当由王平对另一辆摩托车的存在以及该辆摩托车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王平未提供相关证据,痕迹勘验也未发现摩托车有被其他车辆撞击的痕迹,故南徐法庭认定事发时并不存在其他机动车。
综上,南徐法庭认定王平驾驶机动车与钱程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机动车方负全责,支持了钱程的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王平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也由王平承担。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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