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人开门致他人损伤 驾驶员要不要担责?
  • 发布时间:2016-02-18 00:00

    

    停车开门要注意后方,以免下车时与后方来人、来车相撞。但实际生活中,因为疏忽大意“突然开车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在早高峰时段。日前,润州南徐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相似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撞伤者的相关损失。

    停车开门致他人损伤  驾驶人、乘坐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015年4月,张长胜驾驶轿车搭载妻子王秀清去酒店取遗忘的雨伞,乘坐人王秀清开副驾驶门下车时与郭坤生驾驶的非机动车相碰撞,致使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长胜、王秀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轿车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郭坤生即讼至本院,要求张长胜夫妇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承担驾驶人50%的赔偿责任

    案件经南徐法庭审理,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但是保险公司提出张长胜与王秀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张长胜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50%的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张长胜向我公司投保,系被保险人,也是本案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仅同意对张长胜应当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驾驶人和乘坐人的对外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因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超出自身责任比例的赔偿部分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首先,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内涵是对外责任。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类别,是一种消极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长胜与王秀清违法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损害,二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转移的应当是对第三人的责任而并非区分致害人过错的大小问题。

    其次,责任保险的功能影响到责任保险范围的界定。投保人投保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自身的责任风险,这种责任风险理当包含共同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对外的全部责任,特别是无法向其他侵权人行使追偿时可能遭受的损失,这是责任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

    再次,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运用。此处的“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如下两种解释:1、共同侵权人内部的按份比例责任;2、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扩及到共同被保险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当成为被保险人。本案中,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也系在处理夫妻共同事务中致人损害,根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理念,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南徐法庭据此判决,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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