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少年溺水致残 法院调解化干戈
炎炎夏日,游泳消暑常有意外发生。2013年7月20日下午,13岁的原告冷某与同学余某结伴到某协会负责管理的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游泳,原告的母亲将其送至游泳池门口后即离开。原告在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余某看到后赶紧到池边找人,并呼喊求救,不到一分钟时,泳客周某跳入水中将原告托举出水。此时,救生员黄某方才赶到,并与周某一道将原告救至游泳池边。原告被救上岸后,在人民医院医生王某等帮助施行救治下,当场呕吐出大量的水及呕吐物,并恢复了自主呼吸和心跳。原告后被120急救车紧急送至人民医院救治,其后又陆续转院,住院治疗共计186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78007.94元,被告某协会垫付了22万元。
原告溺水后,因在医院行器官切开术,故为了更好了护理防止伤口发炎,以便早日封器官,原告雇请了两名护工徐某、郎某进行拍背、吸痰等护理,护理期3个月,费用为66000元。此后原告雇请了一名护工护理,标准为140元/天。原告在老家治疗期间,为防止器官发炎,请乡村医生张某到原告家中注射头孢等消炎,为此花去诊疗费2100元。
经鉴定,原告因淹溺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经治疗,目前仍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日常生活完全依赖别人料理,构成人体损伤三级伤残。因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会赔偿其各项损失160余万元。而被告协会认为原告溺水系因事发前长期患有癫痫,且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让原告自行游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且原告的伤情并不需要两名护工护理,对于乡村医生诊治的诊疗费收据非正式发票均不予认可。因原告花费医疗费较多,且属于独生子,父母已无再生育能力,事发后原告父母情绪激动,多次要将原告留置在协会负责人家中,双方矛盾尖锐。
为妥善化解矛盾,该案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庭后组织协会负责人、律师与其伯父就赔偿事宜理性沟通,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及确定赔偿的依据,组织协会负责人等上门看望原告,扭转了原告父母认为协会对原告伤亡不闻不问的观点,原告方情绪开始缓和,愿意坐下慢慢细致协商。最终双方在法院多次组织下,达成调解意见,除支付全部医疗费外,协议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88万余元,目前该款已经全部履行。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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