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为他人承担债务却又反悔
  • 发布时间:2016-03-24 00:00

   【案情】

    2013年6月,茂丰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茂丰公司向甲公司供应钢材,工程名称、交货地点均为镇江某花园工地。2013年7月31日,甲公司与徐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协议及镇江某花园住宅二期土建安装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徐某某承包甲公司承接的某花园小区4#、5#楼土建及二期土建安装工程,甲公司向徐某某收取相关的费用,协议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钢材购销合同履行后,徐某某向茂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徐某某承包花园项目施工期间,欠茂丰公司运送到镇江某花园工地的钢材款4869200元,此款由甲公司代付。如支付承兑汇票,贴息由徐某某承担”。2014年10月27日,由徐某某(承包方)、乙公司(开发公司)就镇江某花园一期、二期项目部向相关材料供应商出具《某花园材料欠款结算办法》一份,该结算办法以表格的形式载明了材料供应商的姓名、款项、金额、身份证号码等,各供应商(代表人)在表格上“供应商同意签字栏”中对结算办法予以了签字确认,结算办法载明:“本人徐某某承包的镇江某花园一、二期工程项目,全部供应商累计结欠材料款如下(略),1、本人徐某某同意上述一、二期工程项目所有材料欠款,在剩余工程款(按合同节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给以上各材料供应商,如本工程剩余款项不够支付,由徐某某本人承担。2、开发公司同意由徐某某承包的某花园一、二期工程在剩余工程款(按合同节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为限支付给以上材料供应商,如本工程剩余款项不够支付,由徐某某本人承担”。其中涉及到本案钢材款载明的金额为4869203.5元,供应商同意签字处由茂丰公司的代表人签字确认。该结算办法由乙公司盖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评析】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事务中,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不多见。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作为镇江某花园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对于承包方甲公司的建设施工应赋有监督、监管的义务,本案中镇江某花园相关工程由乙公司发包给甲公司进行施工建设,乙公司并未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相关的发包协议,但通过乙公司在《某花园材料欠款结算办法》确认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乙公司对于徐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相关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知晓并予以认可。乙公司同意在剩余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给原告等材料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符合第三方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方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的债务加入的行为,乙公司应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某参与签订的银湖花园材料欠款结算办法中载明了涉案欠款如相关工程款不够支付,由徐某某承担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行为,徐某某应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裁判】

    一审判决:甲公司给付茂丰有限公司货款4869200元及违约金;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宣判后,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花园材料欠款结算办法》是多方达成的多边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及乙公司认为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甲公司及乙公司所称案涉工程尚未进行审计、无法得知是否有剩余工程款的理由,由于承包人徐某某已撤离该工程,该工程已由他人接手,对徐某某来说其承包的工程应视为已完工,乙公司应对徐某某承包的工程进行结算,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对甲公司的钢材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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