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勿逃逸 逃之夭夭会加刑
  •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
 

    被告人陈冰(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冰持C1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扬中市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王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冰弃车逃离现场。而后在强大心理压力下,被告人陈冰在朋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选择立即停车,进而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而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被告人陈冰交待,案发当晚,被告人陈冰与朋友在一个饭店里小聚时,大概喝了两瓶啤酒。晚饭后,被告人陈冰驾驶小轿车前往另一个朋友家玩。行驶至238省道某处,被告人陈冰受到对向车远光灯的影响,撞到一个行人。被告人陈冰看到破裂的挡风玻璃,顿时大脑一片空白,由于紧张继续将车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而后,被告人陈冰下车与朋友通话并约好到某地见面商量如何处理刚才的事故。在行走的过程中,由于太过紧张被告人陈冰还在水沟跌倒了一跤。“我已经认识到我的错误了,我不应该喝酒后开车,我会尽力去赔偿死者的家属”,被告人陈冰这样对民警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冰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一个过失犯罪,行为人通过道歉、赔偿等恢复性的措施,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勿逃逸的原因有三:一是逃逸会进一步加重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逃逸则在客观上导致被害人很难得到及时的救治,可能会引发伤情恶化、残疾,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二是逃逸会使行为人本身“无辜”加刑。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交通肇事后逃逸,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况且从实务中看,多数行为人逃逸后都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虽然行为人自首可以减轻一定程度的罪责,但是减轻的幅度远远不能抵消逃逸行为上升一个刑格带来的影响;三是逃逸很难逃避法律的制裁。现在已经进入智能交通的时代,公安机关通过电子警察、痕迹比对、维修点联动、DNA比对以及群众走访等技术、工作方式很容易确定肇事车辆和肇事者。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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