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养老院内摔倒受伤 法院:养老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扩大有因果关系,担责30%
  •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案 例

  张琴芳(化名)今年85岁,子女于2015年8月份将老人送入某养老院,基本费用为2600元/月,养老院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初入院时,张琴芳与他人共同居住,入住后不久,养老院以张琴芳出现老年痴呆症状,不正常睡觉影响他人为由将其调换住处,安排她一人独居。2015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张琴芳在居室摔倒。当日8时许,养老院通知家属陪同将老人送医,发生治疗费用2万余元。经鉴定,张琴芳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因为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张琴芳诉讼至法院。张琴芳家人认为养老院擅自调换了张琴芳的住所,且发现张琴芳凌晨摔伤后养老院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并且未及时通知家属,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老人损失。

  养老院对此持有异议:对于调换房间问题,院方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调换房间需要征得张琴芳家属同意;调换房间的原因在于张琴芳罹患老年痴呆症,影响他人休息;调换房间后张琴芳家属多次探视也未提出异议。故养老院调换房间并无不当,调换房间与张琴芳摔伤也无因果关系。

  至于救护措施,事发当日,养老院护工察觉声响后,经查看和询问未发现张琴芳有任何不适反应和异常状况,遂将她扶起继续睡觉。待早晨喂饭时,护工发现她腿部红肿,立即向领导汇报。养老院及时通知家属并陪同家属将张琴芳送医诊治,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养老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 法

  法院认为,老人突然摔倒,养老院陈述护工事发当日4时许即发现老人摔倒的事实,但护工仅仅是查看后将老人扶起,由于老人体质的特殊摔倒后常伴有骨折现象,护理人员应当通知医护人员进行查看,经必要检查后决定是否送医。

  养老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双方均预见到老人由于年纪大、患病等自身原因,有摔倒发生骨折的较大风险,从而在合同中对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以及张琴芳支付护理费用所对应的护理等级和护理内容,本着权利义务对等,法院判决院方对张琴芳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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