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不足百米 与人纠葛被查获后拘役二个月
  • 发布时间:2016-06-08 00:00

 

  【案情介绍】2015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约好友在本市康宁路某KTV唱歌、喝酒,由于嬉戏打闹将该KTV的电视砸坏。随后,方某便通知自己的外甥带些钱过来赔偿并将车子开回去。为了方便自己外甥寻找车子,方某便自行将车辆从X宾馆停车场(另查明:X宾馆院内停车场虽然属于该宾馆管辖范围的停车场,但是此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驾驶至KTV门口的路边。而后,被告人方某下车进入KTV,其一行人又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再起纠葛,警察出警时,方某被查获。 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方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院审理】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扬中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是法制意识淡薄,我以为只有不到一百米的路途很短,应该没事,心存侥幸心理,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方某这样说道。

  【法官寄语】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此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时,只要具备醉酒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驾驶的时间、距离、车型等因素不妨害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驾驶的距离短虽然不妨害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但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因素。另外,综合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