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玩失踪”被撤销缓刑
  • 发布时间:2016-06-28 00:00

 

  罪犯袁野(化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被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罪犯袁野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介绍】罪犯袁野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至扬中市多地采取手拔的方式盗窃树苗1100余棵。经鉴定,被盗树苗价值人民币14300元。案发后,罪犯袁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罪犯袁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以盗窃罪对犯袁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罪犯袁野在被判处缓刑以后,在法定期限内至其户籍所在地的灌云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其矫正前期表现尚好。但是,据矫正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表明,罪犯袁野自2015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26日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社区矫正机关经过走访其家属亦无法与罪犯袁野取得联络,于是以罪犯袁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请撤销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点评】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判决中缓刑部分即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期限,也是对罪犯教育、监督的考验期限。值得说明的是:罪犯成功的通过考验期限不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相当于社区矫正考核合格从而不必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仅指主刑不包含附加刑)。具体结合本案罪犯袁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被撤销缓刑。因此,作出如上裁定是正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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