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烧纸把房烧 文明祭祀要记牢
  • 发布时间:2016-06-20 00:00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追思先人、教育后人的日子。随着“文明祭祀,安全祭祀”理念的宣传推广,部分人选择采用网上祭祀或者植树、献花等方式来寄托自己的哀思,但以“烧纸”的方式祭祀祖先依然是很多人的首选,然而,烧纸烧去的不止有思念,还有污染、财产甚至是生命……

  【案情介绍】孙亮在扬中某村搭建了一个简易房加工服装,赵华在孙亮简易房北侧堆放了大量废旧塑料。王明在孙亮简易房西侧和赵华塑料品西侧搭建几间出租房。孙亮简易房与王明的简易房东西相邻,间距约1米。孙亮和孙钱两家在简易房北侧、塑料制品东侧有三个共同的祖坟,一般情况下是孙氏两家来烧纸祭祀祖先。

  由于每年孙氏两家都会一起来烧纸祭祖,赵华考虑到祖坟离他堆放的废旧塑料很近,担心烧纸引燃塑料,照例准备了两桶水在废旧塑料及祖坟中间。

  清明节当天有4-5级东北风,中午,风很大,赵华整理塑料发现没有人来烧纸,就回出租房里拿衣服,并跟邻居聊了起来,聊天中发现靠近土坟的塑料烧起来了,赵华和其他村民赶忙去救火,但火势凶猛,很快在蔓延到孙亮的简易房后又蔓延到王明的出租房。

  市消防大队接到火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扑救,王明出租房受损严重,已经不存在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的可能,孙亮的房屋也基本被烧毁。消防大队勘验现场时,发现简易房和出租房地面上有塑料等制品过火后的残留物,空地上方没有电气线路,并在孙亮家祖坟附近发现烧纸留下的纸灰。之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此次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孙亮简易房北侧空地东侧的土坟附近。

  火灾发生当日,孙亮和王明向市公安局报案,警方审查后认为火灾性质不明确,起火原因无法认定,损失价值无法核算,故决定不予立案。由于王明出租房被大火烧毁,一纸诉状将孙氏两家还有赵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市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此次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孙亮简易房北侧空地东侧的土坟附近,且现场勘验火灾空地上方无电气线路,结合当天系清明节且有4-5级风的事实,本地亦有上坟烧纸祭祖的习俗,而废旧塑料不会自燃,故火灾系由烧纸后遗留下火种引燃赵华堆积的塑料造成有较大的可能性。

  位于简易房北侧、塑料制品东侧仅有的三个土坟均为孙、胡两家共同的祖坟,由两家共同烧纸祭祀祖先,不存在两家以外人祭祖燃烧火纸的情形,故火灾系由孙、胡两家祭祖造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现在不能确定实际烧纸祭祖的人是哪一个,故法官从特殊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认为:孙、胡两家是土坟的共同管理者,无论是谁上坟烧纸均应对周围环境有清醒认识和谨慎注意义务,现两户均否认已去烧纸,亦未发现具体烧纸人,公安和法院均不能确定实际烧纸祭祖之人,应当由孙氏两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赵华明知清明祭祖可能引起火灾,但是在火灾发生前未能采用搬离、隔离等措施,同时在清明节时离开废旧塑料堆积场所,致使火灾未能在初期得以扑灭,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在法院确定王明损失的基础上,法官酌定由孙氏两家每家承担40%,赵华承担20%。

  【法官释法】《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在本案中,一方面,从常理和经验推断,孙氏两家都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清明当日上坟烧纸祭祖,并由其中一家或者两家共同的烧纸行为引发了火灾;另一方面,火灾具体是由哪一家的烧纸行为引发的又不能确定,因此两家已经构成具体危险行为。在具体责任承担上,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属于“半截子的因果关系推定”,即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免除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本案中,在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两家人均主张自己的行为与失火没有关系,但均不能证明火灾系由另一家引发的,因此两家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每年清明,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大量因“烧纸”等不文明祭祀行为而导致灾祸发生的案例,部分责任人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见让文明祭祀、安全祭祀的理念深入人心,依然是任重而道远。最后,笔者引用一首宣传小诗提醒大家:“清明时节寄哀思,花香袅袅故人知。烧纸旧习莫仿效,文明上坟好风气。”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