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赌债拘禁殴打他人 团伙犯罪难逃法网追责
  • 发布时间:2016-07-05 00:00
 
    近日,丹徒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赌博、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因索要赌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涉案七名被告人分别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或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5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史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某、叶某等人,在丹徒辖区某地聚众赌博。其中,胡某、史某负责安排赌博地点、赌具、岗哨、召集赌客;肖某、叶某等人负责提供赌资。该赌场以麻将牌的筒子和白板为赌具,采用“二八杠”、300元起押的形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数有数十人,赌资达10余万元,非法抽头渔利2万余元。
 
    当日下午,谭某在参与胡某、史某组织的赌博活动时,先后欠下胡某、肖某、叶某等人赌债6万元。当晚,谭某又寻得另一处的赌场欲“翻本”,谁料在陈某不断“放水”下,又积欠赌债1万元。因肖某与陈某平日熟悉,得知谭某因欠赌债已被陈某控制,故于次日凌晨1时许伙同叶某等人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对谭某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间团伙一帮人还对谭某实施了殴打,直至当日下午谭某承诺近期还钱后才放人。事后,经鉴定谭某的面部及左眼部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史某、肖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肖某、叶某为索取赌债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当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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