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原告苏锐与被告陈亮原系同事关系,双方多次发生经济往来,2002年2月27日,陈亮向苏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截止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借苏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23000元)。 借款人:陈亮 2002年2月27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自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亮则辩称,对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不是借款,而是因为合作关系产生的欠款,且金额应该是23000元而不是23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条上所载明的金额,到底是230000元还是23000元。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按照书写习惯,借款金额在为整数的情况下,小写“0”的个数较多,少写或多写的可能性较大,而大写笔画多,书写繁琐,人在书写时注意力集中,故相对来说,小写出错的概率较大写出错的概率要大,因此,在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大写金额认定。同时,借条内容均由被告陈亮自己书写,因书写者自己的过错导致大小写不一致时,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亦应当采纳不利于书写者的解释。综上,本院认为借款金额应根据大写认定,即230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男子害怕丢工作 违规操作伤人命
下一篇:购买新房 谨防开发商“瞒天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