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检举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 发布时间:2016-08-08 00:00

 

  【案情介绍】孙云和李平等五人均为某村小组的村民,孙云于去年当选为该小组组长。李平等五人对孙云当选组长以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事不服,队委开小组会议通过后决定联名向上级部门递交信访材料,并与本小组其他30余名村民联合向市信访办和镇政府递交《来信》一封称:本次组长选举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小组内大多数农业户口村民并未到场,存在以征地补偿款为筹码变相贿选的问题;孙云不配做组长的五条理由——曾吃回扣被辞退,盗窃被开除,虐待继母,煽风点火破坏邻里关系,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等,这其中部分言辞颇为激烈;小组内农业户口村民强烈反对以孙云为代表的非农业户口村民与他们均分征地补偿款。落款签字的36名村民中有一部分是孙平等五人的家庭成员,也有一部分签名是由家庭成员之间代签的。后相关部门口头回复孙云当选为既定的事实。

  孙云认为《来信》中列举的其贿选以及不配做组长的五条理由均与事实不符,是对其本人的污蔑诽谤,并给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让其社会评价度急剧降低,也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已构成对其名誉权侵权。

  李平等五人辩称,《来信》中反映的孙云不配做组长的五条理由主要来源于听说,虽无书面证据证明,但是所反映的均为事实且邻里之间可以相互证实,不存在污蔑造谣的问题,也没有给孙云造成任何精神损失;包括其五人在内的等30多名村民只是依据信访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反映问题,并未在公开场合宣扬孙云的问题。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平等人以《来信》这样的检举方式所列举的言辞激烈的“五条理由” 是否构成对孙云的名誉权侵权。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李平等五人通过《来信》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本组组长问题,属于正常的信访检举行为,但是五人在列举理由时对孙云的人品问题进行了评判,却又不能提供证据佐证,所列的事实,显得比较随意,但也只是将坊间的传闻作为信息源提供给信访部门,希望对孙云任组长一职的调查起帮助作用,仍然局限于在检举、控告范围之内。

  与李平等五人一同签字的大部分人员来自于被告五个家庭,《来信》的内容也未经这五人进一步向外界进行扩散,既未对孙云的任职造成实际影响,也未给其造成实质精神损害,故法官认为李平等人向有关部门递交的《农民来信》不构成了对孙云的名誉权侵权,同时希望孙云能以海纳百川的包容心态淡化此事,睦邻友好,尽心履职。

  【法官释法】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李平等人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来信》中的内容是该组部分农业户口村民对孙云这一非农业户口村民当选村小组组长的程序和结果有异议,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其在信中所列举的理由虽然对孙云人品进行了评判,但其目的并非是通过捏造事实来丑化孙云形象,而是希望通过将村民内部间茶余饭后流传的“小道消息”作为一种佐证孙云之德不配组长之职的信息反映给有关部门,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措施来调查此事。不存在诽谤的故意,亦未借检举、控告之名行侮辱、诽谤之实,没有超出检举、控告的范围,不构成对孙云的名誉权侵权。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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